广东省义务教育规范化学校标准(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行为,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全面推进素质教育,高水平、高质量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推进我省教育现代化建设,根据《义务教育法》和国家有关教育法律法规、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我省义务教育公办普通中小学校,是各级政府规划、设置、改造和管理普通中小学校的重要依据和基本标准。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学校标准另行规定。 第二章 办学条件 第三条 学校有独立的校园。学校生均占地面积,小学不低于 18m2,初中不低于 23m2。市中心城区小学不低于 9.4m2,初中不低于 10.1m2。 第四条 学校布局、选址、规划设计、建筑标准等符合国家《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要求,确保学生和教职工安全。 学校内不得有宗教活动场所,不得铺设过境架空高压线。 学校周边环境应有利于学生的身心健康。 不得与市场、医院太平间、易燃易爆 危 险 品 仓 库 、加 油 站 为邻 。与化学、生物 、物 理等各类 污 染 源 的距 离 应符合国家有关防 护 距 离 的规定。校园周边200 米 范围 内不得有游 戏 机 室 、歌 舞 厅 、桌 球室 、网 吧 等经 营 性 场所。教学区的环境噪 声 应符合《民 用隔 声 设计规范》。 位 于交 通要道 、过境公路 旁 的学校,应设立交 通安全标志 。 第五 条 小学规模 一般 不少 于 6 班 ,班 额 一般 不超 过46 人 。 初级中学规模 一般 不少 于 12 班 ,班 额 一般 不超 过50 人 。 第六 条 有与学校规模 相 适应的校舍 、运 动场地、体 育设施 及仪 器 设备 、图 书 。 (一)校舍 小学生均校舍 建筑面积(不含 宿 舍 ) 6m2,初级中学8m2。学生宿 舍 小学生均建筑面积 4 m2,初级中学4.5 m2。 教学及教学辅 助 用房 : 每 个 教学班 必 须 有普通教室1 间。学校有计算 机 室 、语 言 实验 室 (可 由 具 有视 听 功 能 的计算 机 室 代替 )、音 乐 室 、美 术 室 、体 育室 、多媒体综合电教室、图书室(馆)(包括藏书室、阅览室)、仪器及器材储存室、广播室、团(队)室、心理辅导室、卫生室、综合档案室等。31 班以上初级中学须增设计算机室和语言实验室各 1 间。 小学还须设有科学实验室。初级中学还须设有理、化、生实验室(包括准备室、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