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的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部 2006年第 2号令),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机动车(农业机械除外)驾驶员培训业务的机构和人员,接受机动车驾驶培训的人员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主管全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县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发展规划,统筹辖区内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场地的规划布局,将行业发展规划纳入交通运输发展规划,推进机动车驾驶培训基地化、规模化经营,鼓励机动车驾驶培训经营者通过兼并、股份制改造等方式做优做强
第五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行业服务和行业协调的作用,规范机动车驾驶培训经营行为,引导行业自律, — 2 — 维护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经营许可 第六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实行社会化
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规定的条件以及辖区行业发展规划,实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行政许可
第七条 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受理机动车驾驶培训申请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通报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未设立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由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实施许可
第八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以下简称驾培机构)申请变更培训规模或者其他许可事项的,应当向原许可的机关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许可机关应自受理申请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