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汽车客运站收费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境内汽车客运站的收费行为,保护承运人、旅客和汽车客运站的合法权益,根据交通部、国家计委颁发的《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交公路发[1996] 263 号),以及国家和我省有关道路运输管理和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在我省境内经交通主管部门核准经营的汽车客运站(以下简称客运站),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客运站站级按照交通部《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JT/T200-95)的规定划分为一级站、二级站、三级站、四级站和简易站五类。客运站应按核定的站级标准收费。 第四条 客运站在向承运人和旅客提供有偿服务时,按照本细则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使用交通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统一印制、发放的票据,向承运人和旅客计收费用。客运站凭省交通厅核发的客运站等级证书,向所在地或同级价格主管部门申领《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并按规定公布收费项目和标准,接受交通、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车辆站务收费 第五条 客运站为承运人提供客运代理、客车发班、行包运输代理、车辆清洗清洁、车辆停放、车辆安全检查等服务项目时,可收取相应的费用。 第六条 客运代理费 客运站为承运人代办客源组织、售票、检票、发车、运费结算等客运业务,按客运运费[客运运费=客运基准价×(1 十浮动比例)× 营运里程数× 乘客人数。不包括过路费、过桥费、隧道费、旅客站务费、代收基金等。下同]的一定比例,向承运人计收客运代理费。客运代理费率按不同站级最高不得超过以下标准:一级站10%、二级站 8%、三级站 6%、四级站 5%、简易站 4%。 客运代理费也可以按上述费率标准采取定额收费办法计收,但不能超过上述费率标准。具体收费比例(费额)由各市交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价格主管部审批。 第七条 客车发班费 只为承运人提供统一安排车次、发车位和候车室,但不代办售票、检票等服务;一、二级客运站可收取最高不超过客运运费 6%、三级站和三级以下站可收取最高不超过客运运费 5%的客车发班费,不再收取客运代理费。具体比例由各市交通主管部门统一报价格主管部门审批。 第八条 行包运输代理费 客运站代承运人受理行包托运业务,按行包运输收入的一定比例向承运人计收行包运输代理费。行包运输代理费率按不同站级最高不得超过以下标准:一级站 10%、二级站 8%、三级站 6%;四级站和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