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司诉 讼 理由 是什么
广东省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规则 一、适用范围 1、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不能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1)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 (2)本辖区内有较大影响的案件; (3)涉外、涉台案件; (4)发回重审或再审的案件; (5)疑难复杂或新类型案件
3、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如认为案情复杂,可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但应及时将变更程序的决定及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当事人
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无论是否发生了情况变化,都不得再转为简易程序审理
二、庭前准备工作 4、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可以当即开庭或排期直接开庭
(1)当事人双方同时到人民法院请求解决纠纷的,当即审查确认原、被告资格,诉讼主体适格的,办理立案手续后,可以当即开庭审理,不受 15日答辩期的限制
经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也可不经开庭逞行调解
(2)当事人一方到人民法院请求解决纠纷,可在立案后当即用书面、电话、或委托基层组织工作人员捎信等简便方式传唤另一方当事人到庭
经征求被告意见,被告明确表示不需要给予答辩期的,记入笔录,可由被告进行口头答辩,当即开庭审理;被告要求书面答辩的,开庭日期应安排在其明确表示需要的答辩时间(不超过 15日)之后
(3)除上述(l)、(2)的情况外,其他简易案件一般应在立案后 5日内确定开庭日期,开庭日期应在被告 15日的答辩期之后
5、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不明确、不具体的,应当要求原告明确具体的诉讼请求
6、确定开庭日期后,应在 3日内向原告发送《受理案件通知书》,向被告发送《应诉通知书》、《起诉书》副本(原告系口头起诉的,可口头或归纳成书面告知被告),同时将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含诉讼权利、义务内容,适用的诉讼程序,独任审判员姓名 )等诉讼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