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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9班刑事诉讼法复习重点总结1、法定代理人:指根据法律规定代理被代理人参加诉讼活动的诉讼参与人。法定代理人产生的根据是法律的规定,而不是被代理人的意思;只有当被代理人是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诉讼行为能力人时,才有可能出现法定代理人。2、诉讼代理人:指接受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3、无罪推定原则:指任何人在未经司法程序最终确认有罪之前,应假定其无罪。作用:有利于节省司法资源。4、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条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1)危害国家安全案件、恐怖活动案件;(2)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立法上对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并不是说这两类案件必须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第一审,而是指最低应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第一审,但并不排除由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对这些案件进行第一审。)5、级别管辖:指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解决的是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分工。(我国划分级别管辖考虑的主要因素有:案件的性质和影响;罪行的轻重和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案件涉及面的大小;不同级别法院在审判体系中的地位、职责和条件等。)6、回避:刑事诉讼中的回避,指根据刑事诉讼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等同案件有法定厉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关系,因而不得参与该案诉讼活动的一项诉讼制度。理由:回避的理由,是指根据法律规定的实施回避所必须具备的根据。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回避的理由包括以下几种情形:①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②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厉害关系;③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④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⑤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⑥参加过本案侦查、起诉的侦查人员、检察人员不能再担任本案的审判人员,或者参加过本案侦查的侦查人员,不能再担任本案的检察人员;⑦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合议庭成员,不能再参与本案其他程序的审判。7、辩护权:辩护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一项专属诉讼权利,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各项诉讼权利中居于核心地位。在我国,辩护人的诉讼权利主要有:①独立进行辩护的权利;②阅卷权;③会见、通信权;④调查取证权;⑤辩护律师言论豁免权和人身权利不受侵犯的权利;⑥获得通知权;⑦参加法庭调查和辩论权;⑨控告申诉权;⑩其他权利。辩护的种类: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2、33、34条的规定,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辩护有三种:自行辩护、委托辩护和指定辩护。①自行辩护: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根据指控进行反驳、申诉和辩解的行为。②委托辩护: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委托律师或其他公民担任辩护人,协助其进行辩护。③指定辩护:指在遇有法定情形时,对于没有委托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法律援助机构为被告人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担任其辩护人,协助辩护人进行辩护。指定的种类: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机构提出申请。对于符合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或者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8、强制措施: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进行暂时限制或者剥夺的各种强制性方法。特点:①主体具有特定性。有权适用强制措施的只能是公安机关(包括其他侦查机关)、人检察院和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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