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成品油市场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区成品油市场监督管理,根据《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国家商务部令 2006 年第23 号)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成品油批发企业,是指取得《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向成品油零售企业提供成品油或直接批量销售给生产企业的成品油经营机构
成品油仓储企业,是指取得《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向其他单位提供成品油储存、周转业务的经营机构
成品油零售企业是指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从事成品油终端销售的经营机构
第三条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境内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及零售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各级行使成品油流通行政管理职能的行政主管部门,均应遵守《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和本实施细则
第四条自治区商务厅负责制定全区《成品油仓储和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负责组织、协调全区成品油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商务局负责制定本辖区内《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负责组织和协调本辖区内成品油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市)成品油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成品油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细则所称成品油是指汽油、煤油、柴油以及其它具有相同用途的乙醇汽油和生物柴油等替代燃料
第二章成品油经营行业发展规划的编制、修订与审批第六条《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编制的原则和职责
(一)原则:高起点、高标准设定中长期目标,分步实施
(二)职责:《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分为自治区、设区的市两级
自治区级负责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加油站控制总量指标;设区的市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加油站分区布点,并明确列出规划期限
第七条 规划布点的基本标准
(一)加油站的布点必须符合当地《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
具体按以下标准设置:1.高速公路加油站按每百公里不超过 2 对设置
2.国道和省道公路加油站按每百公里不超过 6 对设置
3.县、乡公路沿线按每百公里双向 12 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