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2010 年修正本) (1994 年 9 月 28 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3 年 8 月 1 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修正案》 修正 2010 年 7 月 30 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订 2010 年 7 月 30 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6 号公布 自 2010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政治权利 第三章 文化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 第四章 财产权益 第五章 人身权利 第六章 婚姻家庭权益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逐步完善保障妇女权益的各项制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能,保障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2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妇女发展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将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文化、民政、卫生、公安、司法行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口和计划生育、农业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和妇女发展规划的实施、监测、评估等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定人员负责妇女权益保障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