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再修改的基本理念与主要内容安徽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奚玮尊敬的各位法官:大家好
“非常高兴有这样一个机会与大家共同学习、交流
我今天所讲的题目是刑事诉讼”法再修改的基本理念与主要内容
现行刑事诉讼法从1979年的164个条文,到1996年的225个条文,法律条文的规定显得非常简单、概括、抽象,因为数量少,所以满足不了刑事诉讼的需要,实践中也缺乏可操作性
因而就产生公安机关有自己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有自己的规则、人民法院有自己的解释
这些规定、规则和解释中,程序与程序、程序与规则、程序与原则、制度与规则之间冲突碰撞,缺乏有机衔接与制度配套
而且,有些法律条文本身也缺乏科学性
为了维护法治权威,增强刑事诉讼程序的可操作性,亟需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通过立法的方式增添和修改法律条文
更为重要的是,与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历史背景相比,中国社会各个方面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其中有几个因素对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有重大影响:“”“”一方面是两次修宪的影响
具有应用宪法之称的刑事诉讼法应当在宪法修正之后与之俱进,通过修改积极彰显宪法的精神,落实宪法的要求,保障宪法的实施
另一方面是执政理念的变化
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已经成为时代的主旋律,成为执政的新理念
在刑事司法领域,“”党和国家明确提出要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为在刑事“”司法领域中推动社会和谐指引了方向
第三,我国于1998年签署了《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现有规定与上述两个公约的有关要求相比,显然还存在一定的差距和不足,因此在刑事诉讼法再修改时需要参照国际人权公约中的相关内容对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和程序予以进一步完善
第四,2005年我国批准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该公约从实体与程序两个方面对各缔约国的反腐败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这同样需要对我国《刑事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