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再修改中的控辩平等对抗理念与原则随着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列入国家立法规划,刑事诉讼法修改问题再度引起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并成为理论研究的热点
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的5年立法规划中,修改刑事诉讼法已被列为第一批启动的项目
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是大势所趋,势在必行,其目标应当力求将刑事诉讼法修改成为一部符合现代民主法治国家要求、与国际刑事司法准则相衔接、符合中国国情、形式完备的法典
为实现刑事诉讼目的,国家不仅要通过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宣示刑事诉讼追求的价值目标,而且还要确立实现刑事诉讼目的的活动原则、程序,各专门机关及诉讼机关及诉讼参与人的地位、相互关系,以及体现诉讼主体间基本关系的格局
这种刑事诉讼法律规范所确立的构成刑事诉讼的各基本要素之间的诉讼地位和相互关系,就是刑事诉讼的构造
刑事诉讼构造决定刑事程序的功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能否实现,取决于刑事诉讼构造成功能的发挥
因此,修改、完善我国刑事诉讼法,关键是建构刑事诉讼的合理构造
而建立合理的诉讼构造,必须以符合诉讼规律的理念与原则为指导
其中,控诉与审判分离、裁判权中立、控诉与辩护平等对抗三项理念与原则,对建构我国刑事诉讼的合理构造至关重要
本文拟就控诉与辩护平等对抗理念与原则略抒己见,以求抛砖引玉
一、控辩平等对抗的基本要求合理的诉讼构造,必须体现控辩平等对抗的理念与原则
辩护与控诉是诉讼构造这一统一体中的两个对立方面和对立的诉讼职能
诉讼的前提是控诉与被指控的双方存在“诉争”,因而形成双方的对抗格局
因此,诉讼的科学程序要求控诉与辩护双方在形式上应保持平等对抗的格局,这是保证诉讼客观、公正的前提
如果控、辩双方在形式上明显一方优越而另一方处于极为劣势的地位,就有使诉讼在实质上变成行政程序的危险,程序公正就无从谈起,案件的处理就很难保证质量
在刑事诉讼中,由于行使追诉权的一方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并掌握各种必需手段的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