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关于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推行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若干规定(试行) 建设部关于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推行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若干规定(试行) 建市[2004]137 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解放军总后营房部: 《关于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推行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若干规定(试行)》已征得有关部门原则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四年八月六日 [编辑本段] 关于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推行工程建设合同 担保的若干规定(试行) [编辑本段]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主体行为,降低工程风险,保障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各方的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工程建设合同造价在1000 万元以上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的项目),适用本规定。其他建设项目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工程建设合同担保,是指 在工程建设活动中,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 合同约 定,由 担保人向 债 权人提 供 的,保证 债 务 人不 履 行债 务 时 ,由 担保人代为履 行或 承 担责 任 的法律行为。 本规定所称担保的有效 期 ,是指 债 权人要 求 担保人承 担担保责 任 的权利 存 续 期间 。在有效 期 内 ,债 权人有权要 求 担保人承 担担保责 任 。有效 期 届 满 ,债 权人要 求 担保人承 担担保责 任 的实体权利 消 灭 ,担保人免 除 担保责 任 。 第四条 保证 人提 供 的保证 方式 为一般 保证 或 连 带 责 任 保证 。 第五 条 本规定所称担保分 为投标担保、业 主工程款 支 付 担保、承 包商 履 约 担保和承 包商 付 款 担保。投标担保可采 用投标保证 金 或 保证 的方式 。业 主工程款 支 付 担保,承 包商 履 约 担保和承 包商 支 付 担保应 采 用保证 的方式 。当 事人对 保证 方式 没 有约 定或者 约 定不 明 确 的,按 照连 带 责 任 保证 承 担保证 责 任 。 第六条 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保证 人应 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 注 册 的有资 格 的银 行业 金 融 机 构 、专 业 担保公 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