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中辩解理由的举证责任问题吕德赞在司法实践中,我们经常会碰到这样的案件:公安人员在公路上截查一名驾驶摩托车的青年甲,经查获证,甲所驾驶有摩托车是在最近失窃的,已经在A市报失,而且,该摩托车的电源锁有明显的被破坏过的痕迹,公安人员还在青年甲的身上搜查到螺丝刀、钥匙等物件
当公安人员讯问青年甲是如何得到该摩托车时,他辩解是他的老乡青年乙在A市某街道给予他的,叫他代为保管,他不知道车的来源,今天,他开该车是去B市看望朋友
当公安人员讯问其螺丝刀、钥匙等物件的来源及用途时,他也辩解说是老乡青年乙给他的
作为办案人员,要认定甲的行为的性质,必须辨别其辩解理由的真伪,这涉及到辩解理由的证明问题
在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犯罪嫌疑人或被子告人总是会提出各种辩解或辩护理由,为自己的行为作出辩护,对于这些辩解理由,办案人员必须对其真伪作出判断
这就涉及到辩解理由的举证责任问题
对于辩解理由,由谁负举证责任呢
其真伪的认定基础是什么呢
对于这些问题,我们在司法实各中予以解决
否则,难以有效打击犯罪,确保无辜者不受刑事追究
对于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我国的刑事诉讼法虽然未明确予以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有不得确定有罪
”人们对这一规定是否确立了无罪推定原则虽然存在争议,但是这一规定确定了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非经法院依法定程序审判,在法律上应被子认为是无罪的;如果要推推翻这一法律上的假定,控方应依法定程序举出足够的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犯罪行为,因此,控方在刑事诉讼中负有举证责任
而该法的第一百六十二还确定了举证不足分的后果是法院应当判决被告人无罪
这两条法律确立了刑事诉讼举证责任分配的基本原则,即由控方负举证责任
要证明被告人是否有罪当然应当然要由控方负举证责任
但是,具体到对影响被告人行为性质认定的辩解理由的举证责任应由谁负责时,就存在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