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中检察官与律师关系研究【摘要】在刑事诉讼中,检察官和律师的职业分工不同,但在诉讼地位、诉讼权利、职业目的上具有一致性
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存在着两者诉讼权利不平等、诉讼地位不平等、诉讼职能运行不畅等一系列问题,两者应有的作用未能够有效发挥
平衡检察官和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促使检察官与律师的互相监督、互相协助,有助于贯彻人权观念、平等精神,确保诉讼公正与效率、实现和谐司法目标
【关键词】控辩平衡;对立协作;和谐司法一、我国刑事诉讼中检察官和律师的角色定位(一)检察官的角色定位1
控辩平衡中的一方—公诉人在刑事诉讼法律关系中,在控辩审三方组合的架构下,检察院、公安机关和被害人、自诉人是从事追诉犯罪的主动角色,是控方;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是接受追诉和审判的被动角色,是辩方;辩护律师接受刑事被告人的委托,为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进行无罪、罪轻的辩护,是辩方;法院则是超脱于控辩之外的负责依法审理和裁判案件的审判方
通过对被告人依法进行追诉,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检察机关在刑事审判中所承担的此项任务使其角色被定为与辩方平等对抗的一方,即公诉人
法律监督者在我国现行司法体制下,检察官的另一重要角色便是对刑事侦查、审判、执行活动进行法律监督
在刑事审判中,我国检察官的公诉人及法律监督者的身份是统一的,正如一枚硬币的正反面
在审判中的法律监督对被告人来说是中性的,因为在法庭上,检察官不仅负有指控犯罪之责,而且还负有根据事实和法律公正地阐述被告人罪轻的事实情节,以及对法官损害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问题进行法律监督的职责
检察官向法院提起公诉是行使法律监督权的一种形式,通过这种方式,实现了对被告人犯罪活动和审判活动的监督
检察官的法律监督者定位使得其地位相当于司法官或准司法官
(二)律师的角色定位刑事辩护权是律师作为辩护人所享有的基本权利
在我国的法律规定中,律师的角色经历了不同的变化,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