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中检察官与律师关系研究【摘要】在刑事诉讼中,检察官和律师的职业分工不同,但在诉讼地位、诉讼权利、职业目的上具有一致性。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存在着两者诉讼权利不平等、诉讼地位不平等、诉讼职能运行不畅等一系列问题,两者应有的作用未能够有效发挥。平衡检察官和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促使检察官与律师的互相监督、互相协助,有助于贯彻人权观念、平等精神,确保诉讼公正与效率、实现和谐司法目标。【关键词】控辩平衡;对立协作;和谐司法一、我国刑事诉讼中检察官和律师的角色定位(一)检察官的角色定位1.控辩平衡中的一方—公诉人在刑事诉讼法律关系中,在控辩审三方组合的架构下,检察院、公安机关和被害人、自诉人是从事追诉犯罪的主动角色,是控方;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是接受追诉和审判的被动角色,是辩方;辩护律师接受刑事被告人的委托,为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进行无罪、罪轻的辩护,是辩方;法院则是超脱于控辩之外的负责依法审理和裁判案件的审判方。通过对被告人依法进行追诉,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检察机关在刑事审判中所承担的此项任务使其角色被定为与辩方平等对抗的一方,即公诉人。2.法律监督者在我国现行司法体制下,检察官的另一重要角色便是对刑事侦查、审判、执行活动进行法律监督。在刑事审判中,我国检察官的公诉人及法律监督者的身份是统一的,正如一枚硬币的正反面。在审判中的法律监督对被告人来说是中性的,因为在法庭上,检察官不仅负有指控犯罪之责,而且还负有根据事实和法律公正地阐述被告人罪轻的事实情节,以及对法官损害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问题进行法律监督的职责。检察官向法院提起公诉是行使法律监督权的一种形式,通过这种方式,实现了对被告人犯罪活动和审判活动的监督。检察官的法律监督者定位使得其地位相当于司法官或准司法官。(二)律师的角色定位刑事辩护权是律师作为辩护人所享有的基本权利。在我国的法律规定中,律师的角色经历了不同的变化,由之前“国家法律工作者”到后来“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再到现在“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理念在不断的更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明确规定,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新《律师法》首次将律师定位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执业人员。该条规定准确地界定了律师的职业性质,具有广泛的社会性,反映了律师职业的公正性和中立性。该定位与联合国公约《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的精神是不谋而合的,特别是“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这两点所蕴含的意义尤为深远,从法律的角度对律师职业的社会价值予以充分的肯定,对增强律师执业的责任感、使命感大有裨益,同时对提高社会对律师社会角色的认识和尊重有很大帮助,充分体现了律师作为法律工作者的真正价值。(三)两者的职责内涵在刑事诉讼中,作为公诉人的检察官承担着控诉犯罪和法律监督的职能,通过检察权的行使,一方面代表着国家,以国家的名义追诉犯罪;另一方面,对国家法律的有效实施实施监督。律师则是依法接受当事人的委托,运用自己的法律知识,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法律工作者。律师一方面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首要的是应当依据事实和法律进行,不得歪曲法律和捏造事实;另一方面,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证明材料和辩护意见,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两者的职业分工不同,但是在诉讼地位、诉讼权利、职业目的上具有一致性。二、我国刑事诉讼中检察官与律师关系的现状分析及改善措施(一)立法现状从立法角度来看,我国刑诉法借鉴了英美法系当事人主义的立法模式,在庭审中确立了控辩双方平等对抗的诉讼模式,形成控辩审判方式。据此,控辩平衡得到较大加强,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依然存在诸多的问题,主要表现在:1.控方与辩方的诉讼权利不平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这一原则通过对公安、检察院、法院三机关之间的关系进行了界定,通过立法确定了“流水作业式”的刑事诉讼模式{1}。该条规定了控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