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中扣押、冻结款物处分的正当化危机引言近十年来,以刑事诉讼法修改为契机,中国刑事诉讼在借鉴西方对抗制诉讼方式中有了长足的发展,其基本精神在于,真正使刑事诉讼回归“诉讼”形态,构建控诉、辩护、裁判三种关系的合理构造
研究者们提出了一系列的基本理论范畴和概念,引导了侦查、起诉、审判各方面的尝试性改革
诸多的学术理论成果和改革成果反映出了中国刑事诉讼在提高诉讼参与人地位,保障诉讼参与人权利尤其是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方面的发展与进步,但同时也显露出一个重大缺陷,即仅仅关注“人”权利行使的正当化,忽略了对诉讼中“扣押物”处分的规范化
笔者以为,刑事诉讼的中心内容应紧紧围绕被追诉者,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解决问题,但绝不应弱化对诉讼过程中扣押物处分的程序化、正当化设计,因为扣押物的处分直接与权利人的财产权密切相关
而如何保障权利人合法、正当的财产权益
美国大法官F
弗兰克福特给出一个肯定答案:自由的历史基本上是奉行程序保障的历史
即要维护财产的自由与安全,需要程序予以保障
目前我国对于扣押物处分的立法规定并不完善,实务中也呈现出混乱局面,不少“扣押物”或者无人问津,或者长期搁置,或者直接收缴,做法不一且缺乏规范性
因而,当前强调对扣押物处分行为的正当化,具有一定的理论和实践意义,是符合刑事诉讼的基本精神的
一、对扣押、冻结款物处分的实证分析扣押、冻结款物,是指侦查机关在依法行使侦查职权过程中扣押、冻结的涉嫌犯罪和违法所得的款物,其他可能与犯罪有关的款物、作案工具、非法持有的违禁品
可见,扣押、冻结款物是侦查机关在侦查活动中采取的一项强制性措施
依据刑事诉讼法的精神,扣押、冻结款物的目的是查清事实、收集证据、证实犯罪然而目的似乎并不单一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95条规定,对于与案件无关的财物,解除扣押、冻结
被告人被判处财产刑的,人民法院应当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