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thesissubmittedtoXXXinpartialfulfillmentoftherequirementforthedegreeofMasterofEngineering刑事证据制度的健全与完善柯葛壮张震一、重新定义证据概念与种类证据是实现刑事诉讼价值、完成诉讼目的的重要基础,但是在证据概念的表述上,现行的刑事诉讼法仍有不太科学之处
根据刑诉法规定,证据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
笔者认为证据与事实之间并不一致,证据的复杂性与案件的关联性、法官的权衡采用性决定了证据不等同于“事实”,证实的也不一定都是“案件的真实情况”
证据的概念应表达为“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根据”比较确切
在证据种类方面,由于现代科技的迅猛发展和生活的日益数码化,笔者建议增加电子资料这一新的证据种类,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改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陈述”,以减少原规定的纠问色彩
二、确立自由心证原则在如何采信证据上,现行刑诉法并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
笔者认为在这方面应当确立自由心证原则
因为自由心证原则符合人类认识活动的客观规律,赋予裁判者充分的自由裁量权,有利于调动裁判者的主观能动性
因此,基于认识规律和诉讼活动的客观需要,笔者建议在刑事诉讼法中规定“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根据
证据的证明力,由法官、陪审员根据法律规定自由判断”
三、明确证明责任和证明标准证明责任和证明标准是证据制度中的基本问题,但是现行的刑事诉讼法也没有对此作明确、统一的规定
笔者认为,在证明责任上应当规定:“公诉案件中,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由公诉机关承担
自诉案件中,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由自诉人承担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这样的规定不但明确了控辩双方的举证责任,更有利于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人权保障
在证明标准上,应当明确:“对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明必须达到事实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