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法修改对反贪侦查工作的影响及应对策略2013年1月1日,新修刑诉法开始实施,这对检察机关职务犯罪案件侦查工作产生重大影响,既有助于加大职务犯罪查办工作力度,也有利于充分发挥法律监督和惩治贪污腐败的职能,但与此同时,也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在新刑诉法适用的过程中,我局发现了以下问题和难点:1、增加了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规定。新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并且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此条款在规定严禁刑讯逼供的基础上,增加了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规定,如犯罪嫌疑人充分运用这一权利,必将加大其在侦查活动中与侦查人员的对抗程度。反贪部门在查办贪污贿赂职务犯罪过程中,大多数案件侦查人员还是习惯于“由供到证”,虽然一直倡导“由证到供”的侦查模式,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供到证”的模式没有得到实质的改变,特别是“一对一”贿赂案件中,侦查人员对口供的依赖性仍然很大,很多案件也都是根据口供破案的,新刑事诉讼法中“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规定,将给办案人员在限定时间内获取口供带来一定的难度,甚至可能是“零口供”。2、辩护权不断扩张。辩护权这部分的修改,被各界认为是新刑诉法的一个亮点,包括侦查阶段辩护人身份的明确,对律师法有关规定的进一步落实等。新刑诉法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可以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据此,律师在侦查阶段在侦查阶段的介入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提供法律咨询,二是了解有关案件情况。新刑诉法还规定,除三类特殊案件即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恐怖活动犯罪案件、重大贿赂犯罪的共同犯罪案件以外,辩护律师持“三证”,无需其他任何批准,四十八小时内就能会见犯罪嫌疑人,且会见时不被监听。这将从立法上解决律师“会见难”的问题。辩护权的扩张和律师在侦查阶段的介入,是强化人权保障的体现。但是从另一个方面看,律师在侦查阶段就参与到刑事诉讼活动中,即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可以从律师那里获取法律咨询和帮助,如了解有关刑事诉讼期间的规定,案件的主要证据来源,自己所涉嫌的罪名和可能被判处的刑罚等,犯罪嫌疑人有了律师的帮助和案件的信息,必然会增加他们抗拒审讯的底数,为他们建立和加固心理防线创造条件,从而翻供、变供的情况会有所增多,加大了侦查活动的难度。3、适当延长了拘传时间。原刑事诉讼法规定,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新刑诉法规定:案情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这一变化很有必要,实践中不少职务犯罪案件案情复杂或证据难以核实,在12小时内无法决定对嫌疑人适用相应的措施,这类型案件传唤、拘传时间延至24小时,为侦查机关查明事实、审查证据和作出决定给予了更多的空间。新刑诉法中还明确规定: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但是该法中并没有明确“必要的休息时间”的界限。“必要的休息时间”因人而异,犯罪嫌疑人为了逃避侦查人员的提问,有可能佯装疲劳请求延长休息时间。此时,如果不答应犯罪嫌疑人的要求,又可能成为不合法的传唤、拘传;如果答应犯罪嫌疑人的要求,又会减少我们的拘传时间,大大不利于我们的侦查工作,这就令检察机关陷入了困境。4、确立了技术侦查手段。新刑诉法修正案五十六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立案后,对于重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