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法修改对反贪侦查工作的影响及应对策略2013年1月1日,新修刑诉法开始实施,这对检察机关职务犯罪案件侦查工作产生重大影响,既有助于加大职务犯罪查办工作力度,也有利于充分发挥法律监督和惩治贪污腐败的职能,但与此同时,也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在新刑诉法适用的过程中,我局发现了以下问题和难点:1、增加了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规定
新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
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并且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此条款在规定严禁刑讯逼供的基础上,增加了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规定,如犯罪嫌疑人充分运用这一权利,必将加大其在侦查活动中与侦查人员的对抗程度
反贪部门在查办贪污贿赂职务犯罪过程中,大多数案件侦查人员还是习惯于“由供到证”,虽然一直倡导“由证到供”的侦查模式,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供到证”的模式没有得到实质的改变,特别是“一对一”贿赂案件中,侦查人员对口供的依赖性仍然很大,很多案件也都是根据口供破案的,新刑事诉讼法中“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规定,将给办案人员在限定时间内获取口供带来一定的难度,甚至可能是“零口供”
2、辩护权不断扩张
辩护权这部分的修改,被各界认为是新刑诉法的一个亮点,包括侦查阶段辩护人身份的明确,对律师法有关规定的进一步落实等
新刑诉法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可以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