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及生活垃圾、废弃物管理措施 一、 目的: 为了控制建筑中产生的垃圾,降低垃圾外运、提高垃圾二次利用,在清理过程中粉尘对周边环境的污染
二、使用范围: 生活区垃圾和施工现场模板、钢筋、混凝土产生的建筑垃圾
三、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包括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 其设立依据有: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六条“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不得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第十九条“对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固体废物的设施、设备和场所,应当加强管理和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和使用”
第四十条“建设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必须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环境保护和城市环境卫 生标 准”
2、《城市市容 和环境卫 生管理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101 号 ) 第二十八 条“ 城市人民政府 市容 环境卫 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生活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理实 施监 督 管理 ”
3、《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建设部令 139 号 ) 第七 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 城市人民政府 市容 环境卫 生主管部门提出 申 请 ,获 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 ,方 可 处置”
第十六条“建筑垃圾处置实 行收费 制度 ,收费 标 准依据国家 有关 规定执 行”
4、《国务院对确 需 保留 的行政审 批 项 目设定行政许 可 的决 定》( 国务院第412 号令 ) 序 号 第101“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由 城市人民政府 市容 环境卫 生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四、生活区现场主要 垃圾 1
生活垃圾: 在生活区和办 公 区产生的主要 生活垃圾,如 各 种 瓶 子 、打 印 废纸 、废塑 料 袋 及剩 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