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 件 1 《 建 设 工 程 工 程 量 清 单 计 价 规 范 》( GB50500-2008) 浙 江 省 补 充 条 款 一 、 采 用 工 程 量 清 单 计 价 方 式 的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 除 应 执 行 《 建 设 工 程 工 程 量清 单 计 价 规 范 》 GB50500-2008, 还 应 执 行 本 省 的 补 充 规 定 。 二 、 工 程 造 价 文 件 的 编 制 与 核 对 , 如 由 造 价 员 承 担 时 , 应 具 备 相 应 专 业 的 造价 员 资 格 证 书 。 建 设 项 目 各 方 应 拒 绝 未 按 规 定 签 字 盖 章 的 工 程 造 价 文 件 。 三 、 招 标 人 委 托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人 或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编 制 工 程 量 清 单 ,其 编 制 工作 时 间 应 根 据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的 实 际 情 况 ,在 保 证 编 制 质 量 的 前 提 下 由 双 方 在 咨 询合 同 中 协 商 约 定 。 四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人 或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及 其 工 程 造 价 专 业 人 员 应 对 其 编 制 的 工程 量 清 单 ( 或 招 标 控 制 价 ) 质 量 负 责 , 并 在 委 托 合 同 中 约 定 相 关 责 任 条 款 。 五 、 编 制 工 程 量 清 单 出 现 附 录 中 未 包 括 的 项 目 , 编 制 人 应 作 补 充 , 并 在 所 属的 分 部 列 项 。 六、 措施项 目 清 单 编 制 应 体现 工 程 特点和招 标 要求, 需补 充 的 措施项 目 , 清单 编 制 人 可参照省 建 设 行 政主管部 门颁发的 计 价 依据 补 充 或 自行 补 充 。 文 明施工 与 环境保 护、 临时 设 施、 安全施工 是必须保 证 的 措施项 目 , 投标 报价 时 应 根 据 招 标 文 件 要求提 供分 析表。 具 体编 制 可参照安全防护、 文 明施工 措施项 目 分 析表, 并 结合 招 标 工 程 的 特点列 项 。 建 设 工 程 检验试验费、 建 筑工 程 超高施工 增加费作 为措施项 目 , 分 别列 入组织或 技术措施项 目 清 单 。 七、 可以计 算工 程 量 的 措施项 目 清 单 , 在 确定 项 目 名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