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无效行为法律后果 一、招标人以及招标代理机构主体不合法导致招标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第8条规定,“招标人是依照本法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根据该条规定对招标人没有特别的限制条件,理解“其他组织”有助于判断是否是合法招标人致关重要,《合同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订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据此,可以判断其他组织是指界于自然人和法人之间的作为法律主体的组织,包括非法人单位、非法人组织、非法人团体
实践中,其他组织的范围问题,我们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0条提到其他组织的含义,具体包括: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1)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2)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企业;(3)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4)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登记证的社会团体;(5)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6)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7)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8)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9)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其他组织
笔者认为,以上的其他组织均可以成为合法的招标人
其他组织符合《招标投标法》的招标人一是依法成立(登记),二是有一定组织机构和财产
《招标投标法》第9条2款规定,“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2 并且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
”三是能够独立对外承担责任
我们注意到,《招投标法》第12条2款规定,“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