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建设工程合同的一种,其概念与特征依建设工程合同的概念与特征而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2 6 9 条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合同法》第2 7 5 条又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内容作了具体规定,即“施工合同的内容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双方互相协作等条款”。审判实践中,作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重要内容的工程款结算问题往往是双方最后所争议的焦点问题,本文拟从四个方面对该问题进行论述。 一、关于有效合同的工程价款结算 1 .关于有效合同明确约定工程价款的工程款结算。《合同法》第8 条第1 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根据该条法律规定,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因 此 ,工程价款的结算,合同有约定的,应依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2 .关于有效合同工程价款约定不明确的工程价款结算。造成工程价款约定不明确这 一现 象 的主 要原 因 是对合同的造价管 理 不规范、不到 位 。按照《建筑 法》规定,建筑 工程造价应当在 合同中约定。可见 ,工程造价已 经 确定是签 订 和履行合同的前 提 。但 是,在 实践中仍有大 量的合同未 约定工程造价,并 且 相当多 的合同已 在 管 理 部 门 输 了 备案等手续。造成工程价款约定不明确的直接原因,普遍是由于工程设计尚未完成,无法依据施工图纸等确定工程预算。其情形在合同中表现为:对工程造价决算,笼统约定为按省、市有关文件执行;根据承包方式的不同,笼统约定为施工图预算加签证、执行国家工程定额、工程概算包干、施工图预算加系数包干等;合同未作具体约定等。此外,还存在无书面合同,双方对工程造价决算的方法各执一词等现象。 尽管合同对工程造价及决算未作出明确具体的约定,但如果合同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等禁止性规定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合同有效,在此基础上,依据《合同法》第 6 1 条、第 6 2 条规定的精神,由当事人双方在诉讼中协商补充工程造价及决算的约定。协商不成时,可采用以下方法处理: (1 )合同中约定了工程造价及决算的计价方法的,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