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侵权责任法的学理分析二二、侵权行为之债在民法上的地位与属性(一)侵权行为之债在民法上的地位民法法系各国民法典一般都有关于侵权行为的规定
《法国民法典》将债分为契约或合意之债与非因合意而发生的债两类,后者包括侵权行为
“侵权行为与准侵权行为”是“非因合意而发生的债”一章的一节,该节的第1条(民法典第1382条)规定:“任何行为使他人受损害时,因其过失而致行为发生之人,应对他人负赔偿责任
”在《德国民法典》和其他基本采德国模式的民法典中,侵权行为是债编的组成部分
对损害赔偿与违约及违反其他债的损害赔偿的共同性法律问题,在民法典债编多有一般性规定,学理上称之为“损害赔偿之债”
各国民法典对侵权行为之债的具体安排有所不同,以下以《德国民法典》的规定为重点进行分析
《德国民法典》体系的最重要特点是区分了债权与物权,这是立法技术巨大的进步
债的关系编分为7章,前6章的内容属于债的通则的规定,第7章的标题是“各种之债”,分为买卖、互易等25节,最后一节为“侵权行为”,即侵权行为之债是和买卖等基于商品交换产生的债并列从《德国民法典》债编第7章各节的内容看,第25节侵权行为属于违法行为,与前24节的性质不同
为什么《德国民法典》不像《法国民法典》那样,将侵权行为之债与契约之债区别开,而是与契约之债并列
在《德国民法典》的结构体系中,侵权行为规则与诸如买卖和借贷等契约规则处于同等地位,理由何在
德国学者从不同的角度阐述了这个问题
有学者从契约和侵权行为都产生请求权的角度阐明:“在《德国民法典》的结构体系中,侵权行为法律规则与诸如买卖和借贷等契约规则处于同等地位
由于契约和侵权行为都产生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因此,各种契约和侵权行为分别成为债权法各章节的内容
正是因为这个原因,无论是在法学著作中还是在大学课程中,侵权行为都未被视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领域,而几乎总是被作为债法论著和课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