萨发生反对萨芬撒反对萨芬萨范德萨范德萨反对萨芬撒旦飞萨芬撒旦撒大幅度萨芬撒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本市出租汽车的管理,维护出租汽车乘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出租汽车正常营运秩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经营出租汽车的企业、个人以及出租汽车驾驶员、设立出租汽车营业站的单位、出租汽车调度员,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局是本市出租汽车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对本市的出租汽车进行管理、监督和检查
工商行政、税务、物价、公安、公安交通、技术监督等管理机关,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出租汽车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市出租汽车的发展和管理应当坚持全面规划、统一管理、鼓励竞争、协调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出租汽车的营运服务应当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资格管理第六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经检验合格的符合规定数量的车辆;(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相应的车辆停放场地;(三)有合格的驾驶员;(四)有相应的管理人员和管理制度
第七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本市常住户口,取得正式驾驶证3年以上;(二)男60岁、女50岁以下,身体健康;(三)遵纪守法,解除劳动教养的、刑满释放的,须期满5年以上;(四)经出租汽车管理机关考核并取得合格证书
第八条出租汽车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一)经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检验合格;(二)符合本市规定的车型和车身装饰;(三)6座(含6座,下同)以下的车辆安装出租汽车标志灯、安全隔离装置和准确有效的计价器;(四)在车辆前风挡玻璃右侧上方张贴营运证件,在车内张贴车辆收费标准,并备有空车待租标志和停运标志;(五)车辆整洁卫生
第九条申请经营出租汽车的,必须按照下列规定办理申报审批手续:(一)申请者是单位的,持上级主管部门的证明,向出租汽车管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申请者是个人的,持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