萨发生反对萨芬撒反对萨芬萨范德萨范德萨反对萨芬撒旦飞萨芬撒旦撒大幅度萨芬撒关于强化合议庭职能关于强化合议庭职能作者江必新有关审判主体制度的改革,是司法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
而强化合议庭的职能有关审判主体制度改革的关键环节
作为审判方式改革的一项基本任务,强化合议庭职能的问题已提出多年,但司法实践中,这一问题还没有真正解决
在一些地方,合议庭的职权被非法剥夺;有的地方,合议庭的职权受到庭长、院长、庭务会、审判委员会的严重挤压;有的地方合议庭的职能曾一度得到强化,但不久又被削弱
因此,有必要从理论层面进行深入论证,从操作层面进行深入的对策研讨,才能使这一至关重要的改变措施落到实处
强化合议庭职能的根据及必要性首先,强化合议庭的职能具有充分的理论依据和法律依据
强化合议庭的职能是我国审判主体制度所决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合议制
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简单的民事案件、轻微的刑事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人民法院审判上诉案件和抗诉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
”由此可见,在我国,基本的审判主体是合议庭,而不是独任法官,更不是其他个人和组织(这种制度至少在相当一段时间内具有合理性);合议庭是我国最基本的审判组织形式,也是主要的审判主体
强化合议庭的职能是独立审判原则所决定的
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是一项重要的宪法原则
法院的独立审判最终必须通过审判主体的独立来实现,审判主体如果没有独立性,法院的独立就是一句空话
要实现审判独立,就必须强化合议庭的职能
强化合议庭的职能是诉讼的直接言词原则所决定的
在我国,除在极少数情况下可以不开庭审理以外,原则1上实行开庭审理,即是说,直接言词原则是我国诉讼法的一项重要原则
这一原则的确立,是审判必须具有的“听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