艺术培训中心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有效地依法管理和规范本中心的日常活动,根据我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之规定,制定本章程。第二条本单位全称为成都艺术培训中心第三条本单位所在地是成都市高新区路号第四条本单位的性质是自筹资金自愿举办,专门从事文化艺术教育活动的民办培训机构,属社会公益性事业,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教育组织。第五条本单位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文化艺术培训为载体,促进文化艺术发展,繁荣文化艺术教育,为社会培养充裕的文化艺术后备人才第六条本单位开办资金:万元;出资形式:货币。第七条本中心的审批机关是高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第八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第二章组织机构和法定代表人的产生、罢免第九条本单位实行董事会决策制度。董事会是本中心的决策机构。第十条董事会的组成(一)本中心董事会由举办者组建,首届董事长由举办者推选。以后的董事会成员由举办者推选,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二)本中心董事会由举办者、培训中心经理及教职工代表等五人以上组成,设董事长一人。董事长、董事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三)本中心董事长任期3 年(四)董事增补,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讨论一致通过,报审批机关备案。(五)董事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董事会表决通过可以罢免。1、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本章程的;2、因工作变动或健康原因,不能正常履行董事职责的;3、本人提请要求解职的。第十一条董事会职权(一)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1、 聘任和解聘培训中心经理;2、 修改培训中心章程和制定培训中心的规章制度;3、 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4、 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5、 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6、 决定培训中心的分立、合并、终止;7、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二)董事会不得在章程规定的权限外,干预培训中心的内部管理和培训活动。第十二条董事会议事规则(一)议事程序和规则应秉承公开、公正原则,遵守推进培训中心发展为根本利益的原则,由董事会会议提出,并经讨论通过后确定。(二)董事会由董事长负责召开,董事长因故不能出席时,应指定或委托董事会其他成员负责召开。(三)董事会每年召开两次会议,董事长认为有必要或经董事会三分之一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