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管理,促进科学合理利用能源 , 从源头上杜绝能源浪费,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管理的在我国境内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节能评估,是指根据节能法规、标准,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能源利用是否科学合理进行分析评估,并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 节能评估报告表 (以下统称节能评估文件)或填写节能登记表的行为。本办法所称节能审查,是指根据节能法规、标准,对项目节能评估文件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或对节能登记表进行登记备案的行为。第四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及其审查意见、节能登记表及其登记备案意见,作为项目审批、 核准或开工建设的前置性条件以及项目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审批、核准机关不得审批、核准,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第二章节能评估第五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按照项目建成投产后年能源消费量实行分类管理。(一)年综合能源消费量3000 吨标准煤以上 (含 3000 吨标准煤,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500 万千瓦时以上,或年石油消费量1000 吨以上,或年天然气消费量100 万立方米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二)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 至 3000 吨标准煤(不含 3000 吨,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200 万至 500 万千瓦时,或年石油消费量 500 至 1000 吨,或年天然气消费量50 万至 100 万立方米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表。上述条款以外的项目,应填写节能登记表。第六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应包括下列内容:(一)评估依据;(二)项目概况;(三)能源供应情况评估, 包括项目所在地能源资源条件以及项目对所在地能源消费的影响评估;(四)项目建设方案节能评估, 包括项目选址、 总平面布置、生产工艺、用能工艺和用能设备等方面的节能评估;(五)项目能源消耗和能效水平评估,包括能源消费量、能源消费结构、能源利用效率等方面的分析评估;(六)节能措施评估,包括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评估;(七)存在问题及建议;(八)结论。节能评估文件和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