萨发生反对萨芬撒反对萨芬萨范德萨范德萨反对萨芬撒旦飞萨芬撒旦撒大幅度萨芬撒关于隐私权及其保护的几个问题杨立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近几年,媒体对隐私权这个法律概念越炒越热,甚至于成为街谈巷议的话题
这样的讨论,对于普及隐私权的法律知识,更好地保护公民的隐私权,是有积极的意义的
但是,也不能不看到,在见诸于报刊等媒体的言论中,有很多对隐私权及其法律保护是没有正确的理解的,甚至以讹传讹,有谬种流传之嫌,因此,有必要对有关隐私权及其法律保护的一些问题作进一步的阐释,将隐私权的认识统一到法律所限定的范围之内
问题之一:中国法律不是对隐私权没有作出规定,仅仅是在民法基本法上没有规定隐私权在报刊上最常见的一种说法,就是中国的法律对隐私权没有作出明文规定
有些报刊还专门开辟专版,邀请有关专家学者发表言论,阐释这样的意见
我不知道这些专家和学者对隐私权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是怎样理解的,总之,我认为这种看法是不正确的
应当承认,在1986年中国制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时候,由于立法者对隐私权还没有充分的认识,因而在这部法律中仅仅规定了生命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人格权,没有将隐私权规定为公民的人格权
这是一个立法的疏漏
在《民法通则》公布以后不长的时间里,人们就认识到了这个问题
在世界各国纷纷承认隐私权的当代社会,民事立法不规定隐私权,实在是一个严重的失误,
可以这样说,缺乏对隐私权的保护的民事立法,不管其他的内容是怎样的完善,都不能说这样的民事立法是一个完善的立法,对于完善地保护公民的人身权,都是有缺陷的
正是因为如此,国家在立法和司法上采取了一系列的补救措施,对这一立法疏漏进行补救
首先,是在司法上采取措施,对隐私权的法律保护进行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采取变通的方法,规定对侵害他人隐私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