萨发生反对萨芬撒反对萨芬萨范德萨范德萨反对萨芬撒旦飞萨芬撒旦撒大幅度萨芬撒【法规名称】厦门市户籍管理规定【发布单位】厦门市人民政府【发布文号】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38号【发布日期】2010-06-05【生效日期】2010-08-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厦门市户籍管理规定(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38号)《厦门市户籍管理规定》已经2010年5月24日市人民政府第10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长刘赐贵2010年6月5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本市户籍制度改革,规范户籍管理,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促进本市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厦门市常住户口登记、迁移及其管理适用本规定
暂住人口登记管理按照《厦门市暂住人口登记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条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实行以居民合法固定住所、职业和经济来源等主要生活基础为户口迁移落户依据
户口迁移应当优化人口结构,适度扩张人口规模
迁移入户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从宽,迁移入户思明区、湖里区适当控制,迁移入户鼓浪屿从严控制
第四条公安机关是户籍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规定的实施
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具体负责辖区内户口登记管理工作
组织、人事、劳动保障、教育、民政和侨务等部门在职责范围内,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户口迁移管理工作
第二章常住户口准入条件第五条本市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中央省部属单位、外地人民政府和企事业单位的驻厦机构,从外地调动、录用、招收、聘用的人员,符合本市调入或人才引进条件的,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户口可迁入本市
第六条普通大、中专院校的毕业生,符合本市接收条件的,其户口可迁入本市
第七条来本市创业、工作或愿来本市工作但单位未落实的留学人员和海外引进人才,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未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