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 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改价格 [27]67 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展改革委、物价局、建设厅 ( 委) 为法律规范建设工程监理及相关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工程监 理行业健康进展, 我们制定了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 自 27 年 5 月 1 日起执行。原国家物价局、建设部下发的《关于发布工程建设监理费有 关规定的通知 )([1992] 价费字 479 号)自本规定生效之日起废止。 国家进展和改革委员会 建设部 二 OO 七年三月三十日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法律规范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行为, 维护发包人和监理人的合法权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和诚实信用 的原则。依法须招标的建设工程,应通过招标方式确定监理人。监理服务招标应优先考虑 监理单位的资信程度、监理方案的优劣等技术因素。 第三条 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的规定, 接受政府价格主 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根据建设项目性质不同情况, 分别实行政府 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依法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实行政府指导 价;其它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和其它阶段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 价。 第五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收费,其基准价根据《建设工程 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计算,浮动幅度为上下 2%。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当根据建设工 程的实际情况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收费额。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 关服务收费,由发包人和监理人协商确定收费额。 第六条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应当体现优质优价的原则。在保证工程质 量的前提下,由于监理人提供的监理与相关服务节约投资,缩短工期,取得显著经济效益 的,发包人可根据合同约定奖励监理人。 第七条 监理人应当根据《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告知发包人有 关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收费依据,以及收费标准。 第八条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内容、 质量要求和相应的收费金额以及支付方 式,由发包人和监理人在监理与相关服务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