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 省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实施细则(试行)》(20XX 年版) 附件 1XX 省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 实施细则 (试行)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范 XX 省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以下简称监督抽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开展 XX 省养殖场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中的监督抽查是指 XX 省渔业主管部门依法组织水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养殖场生产基地环境及其水产品、可能危及水产品质量安全的渔业投入品进行抽样、检验,并对抽查结果进行处理和发布信息的活动。 第四条 监督抽查包括定期的监督抽查和不定期的监督抽查。第五条 XX 省海洋与渔业局负责监督抽查的组织和实施工作,并负责监督抽查结果的通报和信息发布。市、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符合条件的水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接受 XX 省海洋与渔业局委托,承担监督抽查的抽样工作(以下简称抽样单位);符合条件的水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接受 XX 省海洋与渔业局委托,承担监督抽查样品的检验工作(以下简称检测机构)。 第六条 监督抽查的样品由抽样单位向被抽查人购买。第七条 监督抽查不得向被抽查人收取费用,抽取产品样品的数量不得超过 sc/t3016-2004《水产品抽样方法》的规定。上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抽查的同一批次农产品,下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另行重复抽查。 第八条 被抽查人应积极配合监督抽查工作。对不便携带的样品由被抽查人负责寄、送至检测机构。无正当理由,被抽查人不得拒绝监督抽查和拒绝寄、送被封样品。 第二章 计划和方案的确定 第九条 监督抽查的地点为养殖场。 第十条 监督抽查的范围主要是与消费者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水产品、质量安全问题较突出的水产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进行抽查的养殖基地环境、水产品和可能危及水产品质量安全的渔用投入品。 第十一条 XX 省海洋与渔业局负责组织制定监督抽查计划,并向承担单位下达监督抽查任务。 第十二条 任务承担单位应当按照监督抽查计划制定监督抽查方案,并报 XX 省海洋与渔业局批准后执行。监督抽查方案应包括:受检单位范围,抽样范围、抽样时间、抽样依据、抽样数量等,检测项目、检测依据及判定依据,复检及注意事项等。 监督抽查方案应当科学、客观、公平,具有代表性和公正性。 第十三条 XX 省海洋与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