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 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条例范文 XX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告 第 213 号 《XX 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条例》已于 2017 年 9 月 30 日经XX 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7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 XX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7 年 9 月 30 日 XX 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条例 (2017 年 9 月 30 日 XX 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1 第二章抗震设防要求.................................2 第三章抗震规划与选址...............................4 第四章抗震设计与施工...............................5 第五章既有建设工程 抗 震 设 防 .........................9 第 六 章 法 律 责任 ....................................11第 七 章 附则........................................1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提高建设工程抗震性能,减轻地震灾害损失,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及其监督管理和服务,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抗震设防,是指根据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防技术标准,对建设工程进行抗震设计、施工等提高建设工程抗震性能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抗震设防要求,是指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破坏的准则和在一定风险水准下抗震设计采用的地震烈度或者地震动参数。 第四条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城乡并重、分类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的领导,将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有关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和 1 市政工程抗震设防的监督管理工作;经济和信息化、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信、铁路、民航等行业主管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关专业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的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规定负责本辖区农村居民个人自建住宅等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的管理和服务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