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结构设计规范 GBJ5—88第七章设计对施工的质量要求第一节一般规定第条木结构的施工,除应遵守国家现行《木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外,尚应符合本章规定的质量要求
第条制作承重结构的木材,应按设计要求的等级和树种采用
各等级木材的材质,应符合本规范承重结构木材的材质标准(附录二)的规定
第条制作承重结构的木材,宜提前备料,使木材有一段干燥时间,制作时应检测其含水率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现场检测木材含水率可采用电测法
但对截面较大的原木和方木,应要求其表层 20mm 深处含水率的电测值不超过 18%
第条当需要对承重结构木材的强度进行检验时,应按本规范附录七的检验标准进行
第条用于承重结构的胶合木,其胶合工艺应符合本规范附录八的要求
第条承重木结构中使用的钢材,除应具有出厂质量合格证明和标牌外,还应按国家现行《钢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要求进行检验
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在承重构件及其连接中使用钢号不明的钢材
第条在木结构施工过程中,每一主要工序交接时(或隐蔽工程覆盖前),均应进行质量检查并做好施工记录,经认定合格后才能进行下一工序
木材加工厂成批生产的构配件,也应附有质量合格证明方可交付现场使用
第二节构件制作第条木构件的制作,应保证制成构件的平直度符合下列要求:一、沿受压和压弯构件长度的单向弯曲,对于方木,不应大于构件全长的 1/500;对于原木,不应大于构件全长的 1/300
二、当木梁的跨度较大时,沿梁长的侧向弯曲不应大于梁长的 1/200
三、以锯材制成的构件,其截面的翘弯不得大于构件宽度的%;其平面上的扭曲,每米长度内不得大于 2mm
第条制成的木构件,其实际尺寸对设计尺寸的偏差不应超出表规定的容许值
木构件制作的容许偏差值表项次构件名称检查的尺寸容许偏差(mm)1方木的梁、柱和桁架构件截面宽度与高度±3±2±5+10—52板材构件、方木的檩截面宽度与高度3条和椽条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