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产地检疫规程2010年4月农业部制定并发布了《生猪产地检疫规程》、《反刍动物产地检疫规程》、《家禽产地检疫规程》和《马属动物产地检疫规程》四个产地检疫规程,是我们今后开展产地检疫工作、规范产地检疫行为的主要保障
农业部将陆续出台其它动物屠宰检疫规程,进一步规范各类检疫行为
产地检疫规程包括以下六个部分:•一、适用范围•二、检疫对象•三、检疫合格标准•四、检疫程序•五、检疫结果处理•六、检疫记录一、适用范围(1)(一)关于动物检疫范围:《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中的动物及动物产品
1、动物:家畜家禽和人工饲养、合法捕获的其他动物
家畜:指马、骡、驴、牛、羊、猪、骆驼、鹿、兔、犬等
家禽:指鸡、火鸡、鸭、鹅、鸽子等
人工饲养、合法捕获的其他动物:指各种实验动物、特种经济动物、观赏动物、演艺动物、伴侣动物、水生动物以及人工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
2、动物产品指来自动物本身,供人食用、饲料用、药用、农用或工业用的产品
包括肉、生皮、原毛、绒、脏器、脂肪、血液、精液、卵、胚胎、骨、蹄、头、角、筋及奶、蛋等
以上动物及动物产品均为产地检疫的检疫对象,都要逐一制定产地检疫规程
只对每种动物产地检疫规程中所列检疫对象进行检疫,不在规程检疫范围内的动物不检疫出证
适用范围(2)1、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不包括特别行政区
2、适用于本规程所列动物或动物产品
3、适用于省内调运种畜禽
4、合法捕获、人工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参照本规程执行
如动物园的野生动物调运,人工驯养繁殖野生动物调运
适用范围(3)《生猪产地检疫规程》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猪(含人工饲养的野猪)的产地检疫及省内调运种猪的产地检疫
合法捕获的野猪的产地检疫参照本规程执行
《反刍动物产地检疫规程》适用范围:牛、羊、鹿、骆驼《家禽产地检疫规程》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家禽(含人工饲养的同种野禽)的产地检疫及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