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建造师 建造师制度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 14 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 2003 年 2 月 27 日 《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国发〔2003〕 5 号)规定:“取消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核准,由注册建造师代替,并设立过渡期”
人事部、建设部依据国务院上述要求决定对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及施工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出台了《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111 号)
建造师级别 建造师分为一级建造师和二级建造师
英文分别译为:Constru ctor 和Associate Constru ctor
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实行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由人事部、建设部共同组织实施,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考试
建设部负责编制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和组织命题工作,统一规划建造师执业资格的培训等有关工作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命题并组织考试的制度
建设部负责拟定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人事部负责审定考试大纲
培训工作按照培训与考试分开、自愿参加的原则进行
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为滚动考试(每两年为一个滚动周期),参加4 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为合格
符合免试条件,参加2 个科目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和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考试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为合格
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且符合注册条件的人员,经过注册登记后,即获得一级或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
注册后的建造师方可受聘执业
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有效期满前,要办理再次注册手续
一级注册建造师可在全国范围内以一级注册建造师名义执业
通过二级建造师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