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 年 3 月 18 日 八届人大三次会议通过) 1
《教育法》立法依据、性质、目标、教育方针 立法依据:宪法 规定教育的性质:第三条规定:“国家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遵循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发展社会主义事业”,是故规定了我国教育的社会主义性质
规定的教育总目标: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教育体系
规定了我国的教育方针:“二个必须”和“一个培养目标”,即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的接班人” 这是我国第一次的立法形式规定我国的教育方针 2
《教育法》的基本原则
三大原则: 第一,重视德育教育的原则
《教育法》第六条规定:“国家在受教育者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进行理想、道德、法律、法制、国防和民族团结的教育
” 第二,借鉴与继承的原则
第七条规定:“教育有的继承和宏扬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传统,吸收人类文明发展的一切优秀成果”
坚持古为今用、洋为中用的观点,取其精华,去其糟粕,有吸收有创造的学习
第三,教育的公共性原则
第八条规定:“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国家制教育与宗教分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教育制度的活动”
公共利益: 说明①我国教育是人民教育,发展教育业是全社会的共同 性
②办学全体都应具有公共性,不得以盈利为目的
③教育事业应面向全体公民,对国家社会,人民公共利益负责,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与宗教分离:指在国民教育和公共教育中是不允许宗教团体和个人办学进行宗教教育,更不允许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二是教师不得强迫学生信仰或不信仰宗教,也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学生
教育法规定的教育基本制度 第一,学制制度 学制:是一个国家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