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律责任和救济 第一节 教育法律救济概述 一、教育法律救济的涵义 法律救济是法律上的一个专门概念,是指当相对人的权益受到侵害时,相对人可以通过法定程序和途径使受损害的权益获得法律上的补救
教育法律救济是指当教育行政主体或其他的国家机关或社会组织在管理过程中侵犯了相对人的权益时,相对人可以通过申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调解等方式获得法律上的补偿
如当一名教师在无过错的情况下被学校解聘,他有权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或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以纠正学校的错误决定
二、教育法律救济的作用 (一)保护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二)维护教育法律的权威 (三)促进教育行政部门法行政(四)有利于推进教育法制建设 三、教育法律救济的途径 1 、诉讼 2 、行政申诉、行政复议、行政赔偿 3 、仲裁或调解 第二节 教育申诉制度 一、申诉制度的涵义 教育申诉制度,是指相对人在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向国家有权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或重新处理的制度
我国现行的申诉制度分两类:诉讼性质的申诉制度和非诉讼性质的申诉制度
(一)诉讼性质的申诉制度 诉讼性质的申诉是指向司法机构提出的申诉
这类申诉分三种: 1 、刑事诉讼中的申诉 2 、民事诉讼中的申诉 3 、行政诉讼中的申诉 (二)非诉讼性质的申诉制度 二、教师申诉制度 (一)教师申诉制度的概念 教师申诉制度是指教师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及有关政府部门作出的处理不服,或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向有关教育行政部门或有关的其他政府部门提出请求,要求重新处理
《教师法》第3 9 条规定:“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三十日内,作出处理
” (二)教师申诉制度的范围 教师申诉制度的内容包括申诉人(教师)、被申诉人(学校或政府行政部门)、申诉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