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 一 : 人 民 医 院 食 堂 承 包 协 议 书 范 本 建 议 : 福 贡 县 人 民 医 院 食 堂 承 包 协 议 书 甲 方 : 福 贡 县 人 民 医 院 ( 以 下 简 称 甲 方 ), 祥 细 地 址 : 乙 方 : 娜 玉 和 ( 以 下 简 称 乙 方 ), 身份 证 号 : 根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 甲 、 乙 双 方 互 利 互 惠 的 基 础 上 , 就 食堂 承 包 事 宜 , 达 成 如 下 协 议 : 一 、 承 包 内 容 : 1、 甲 方 将 医 院 职 工 食 堂 有 偿 承 包 给 乙 方 。 并 提 供 部 分 厨 房 设 备 及 餐 厅 设 施 ( 饭 桌 、 椅 子 ), 乙 方 承 包 后 自 主 经 营 , 自 负 盈 亏 。 2、 承 包 期 需 要 添 置 或 更 换 各 类 设 备 、 用 具 , 由 乙 方 提 出 , 经 甲 方 同 意 后 可 添 置 。 3、 甲 方 提 供 的 各 种 餐 具 属 国 家 财 产 , 当面点清, 终止 合 同 后 如 数退还。 二、 承 包 期 限: 期 限为三年, 从2015 年6 月16 日至2018 年6 月16 日。 三、 双 方 权利 及 义务: 1、 甲 方 权利 义务: ( 1)、 甲 方 不干涉食 堂 的 管理;( 2)、 甲 方 对饭 菜的 质量、 价格有 权过问, 若有 质量、 价格等不合 理情况时, 有 权要 求乙 方 及 时整改, 若无视医 院 权限, 将 单方 面终止合 同 。 ( 3)、 甲 方 有 义务督促乙 方 严格执行国 家 的 法 律 法 规 和 医 院 的 各 项规 章制度。 2、 乙 方 权利 义务: ( 1)、乙 方 在承 包 期 间无偿 向医 院 职 工 按月补贴50.00 元∕人 ,按医 院 职 工 人 数增减而增减。 ( 2)、 乙 方 经 营 期 间水、 电费用 自 负 。 ( 3)、 医 院 职 工 用 餐 补贴只能用 于刷每餐 的 费用 , 不能刷购买其 它用 品。 ( 4)、 不得拒绝医 院 各 类 接待用 餐 、 医 生做手术误餐 ( 有 偿 服务)。 ( 5)、 乙 方 必需 根 据 医 院 工 作时间按时、 按质、 按量供 给 各 餐 , 做到新鲜可 口、 营 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