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附件 暴 雨 诱 发 中 小 河 流 洪 水 和 山 洪 地 质 灾 害 气 象 风 险 预 警 服 务 业务 规范 ( 试 行 ) 第一章 总则 第 一条 为 规 范 暴 雨 诱 发 中 小 河 流 洪 水 和 山 洪 地 质 灾 害 气 象风 险 预 警 服 务 ( 以 下 简 称 “气 象 风 险 预 警 服 务 ”) 业务 ,提升气 象风 险 预 警 服 务 水 平,增强中 小 河 流 洪 水 和 山 洪 地 质 灾 害 防御能力,最大程度避免和 减轻灾 害 可能造成的损失,制定本规 范 。 第 二条 气 象 风 险 预 警 服 务 是在暴 雨 洪 涝灾 害 风 险 普查,确定致灾 临界雨 量和 风 险 等级指标基础上,根据降水 实时监测、预 报,确定暴 雨 诱 发 中 小 河 流 洪 水 和 山 洪 地 质 灾 害 气 象 风 险 等级,面向各级决策部门、社会公众开展的气 象 预 警 服 务 。 第 三条 气 象 风 险 预 警 服 务 工作应遵循需求牵引、开放集约,因地 制宜、注重实效的原则。各级气 象 部门应根据当地 防灾 减灾的实际需求,统筹利用部门和 社会资源,提高中 小 河 流 洪 水 和 山洪 地 质 灾 害 气 象 风 险 预 警 服 务 的能力和 水 平。 第 四条 各级气 象 部门从事中 小 河 流 洪 水 和 山 洪 地 质 灾 害 气象 风 险 预 警 服 务 应遵循本规 范 。 - 2 - 第二章 业务内容 第 五 条 根据有关要求积极组织开展暴雨洪涝灾害风险普查工作,准确、全面地收集、整理、更新灾害风险资料,包括:中小河流水利水文资料、山洪沟和地质灾害隐患点信息、地理信息数据、经济社会与灾情资料等信息,制定数据格式规范,建立灾害风险数据库。 第 六 条 加强辖区内中小河流洪水和山洪地质灾害典型案例收集与分析,按照暴雨洪涝灾害风险普查技术规范的要求,采用有关技术方法,研究确定辖区内中小河流洪水和山洪地质灾害致灾临界雨量指标体系。 第 七条 结合辖区内中小河流洪水和山洪地质灾害影响程度,研究辖区内气象风险预警等级标准,确定辖区内气象风险预警等级指标体系。气象风险等级按四级划分,即Ⅳ级(有一定风险)、Ⅲ级(风险较高)、Ⅱ级(风险高)、Ⅰ级(风险很 高)。 第 八条 开发 制作满 足 气象风险预警所 需 的精 细 化 定量降 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