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常驻和出差补助管理规定 第一条 目的 为使本公司海外派驻及长期出差人员有关薪资、补贴、福利、保险及轮调等事项管理有所依据,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定义 一、海外派驻人员:由集团公司或下属公司招聘,在下属海外公司工作之人员。 二、长期出差人员:集团公司或国内各下属公司员工,因业务需要,出差至下属海外公司协助工作,连续出差时间超过三个月(含)以上者。 第三条 适用范围 一、海外派驻人员。 二、长期出差人员。 三、在海外当地招聘的员工,不论国籍,均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补贴标准 补贴标准包括三项:外派离家补助+外派艰苦补助+外派伙食补助。 一、外派离家补助: 5000(工资基线)*0.75*0.8=3000 元, 若工资>5000,则按实际工资计算;低于5000 的,按 5000 算,即最少 3000 元。 二、艰苦补助: 1、海外出差附加补助发放的目的 海外出差附加补助是对员工长期在海外较艰苦的地区工作所引起的生活不便的一种补贴。 2、海外出差附加补助发放的范围 2.1 海外出差附加补助的享受范围,包括公司任命在海外机构,或派驻海外长期出差时间连续超过三个月的一线营销、产品拓展、用服工程、市场财经及市场辅助人员、研 发驻外人员。 2.2 但 以下人员不享受海外出差附加补助:公司招聘并 派往 海外的港 籍员工、外籍员工。 2.3 员工出国考 察 、参 展、短 期开 局 、推 广 、投 标等临 时出差不享受海外出差附加补助。 3、出差附加补助的发放原 则 3.1 对于海外长期出差人员,根 据以下情 况 分 别 享受出差附加补助: 3.1.1 在常驻地期间,按其 所在地标准享受相 应 的海外出差附加补助; 3.1.2 离开 常驻国到 其 他 国家,按出差国对应 的补助标准享受 海外出差附加补助。 3.2 员工调回国内,不享受海外出差附加补助。 3.3 配偶前往海外探亲或常驻期间,员工仍享受海外出差附加补 助,但配偶所享受生活补贴予以废止。 4、艰苦补助根据不同的国家条件分为 6 种情况: 4.1 海外出差附加补助标准与出差地区的艰苦程度挂钩。 补贴标准 地点 (美元) A 类 0 B 类 10 C 类 20 D 类 30 E 类 70 F 类 100 A 类:发达地区 西欧、北欧:丹麦、挪威、瑞典、芬兰、德国、奥地利、瑞士、荷兰、比利时、卢森堡、英国、爱尔兰、法国、西班牙、葡萄牙、意大利; 大洋洲:澳大利亚、新西兰; 美洲:美国、加拿大; 亚洲:日本、南韩、新加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