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分支机构设立和变更工作指引2 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分支机构设立和变更工作指引(试行)一、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申请受理程序及要件(一)融资性担保公司向拟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核准企业名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核发《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二)主发起人向拟注册地监管部门提出设立申请,监管部门对申报材料及有关情况进行审核,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1 个月内出具初审意见
(三)主发起人在监管部门出具初审意见后,将申请材料上报ⅩⅩ区金融办(以下简称:自治区金融办)
(四)自治区金融办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1 个月内,按照相关程序做出批复意见,具备条件的颁发《经营许可证》
(五)主发起人应自自治区金融办批准文件印发之日起3 个月内,凭批准文件和《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六)设立申请要件(见附件1):1
申请书(附件1— 1)
内容应载明拟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名称、注册地、注册资本和业务范围等事项
可行性研究报告
内容至少包括当地经济金融发展情况,设立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市场前景分析
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股权结构
企业出资人名录 (附件 1— 2)包括出资人名称、法人代码、成立日期、住址、注册资本、3 拟入股金额及占总股份比例;自然人出资人名录(附件1— 3)包括出资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及复印件、住所、拟入股金额及占总股份比例;社会组织出资人名录(附件1— 4)包括出资人名称、法人代码、住所、注册资金、拟入股金额、占总股份比例及社会组织主管部门同意向融资性担保公司出资入股的决议
注:自然人投资入股融资性担保公司,股东人数不得少于2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 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 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3) 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和资金实力,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且来源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