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行政复议决定书梅府行复公安〔 2017〕2 号申请人: 李某会,男。住址:大埔县西河镇。被申请人: 大埔县公安局。法定代表人:房某某,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黄某某,何某某,均系大埔县公安局干警。第三人: 李某美,男,住址:大埔县西河镇。申请人李某会不服被申请人大埔县公安局作出的埔公(西)行罚决字〔2016〕第 00014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一案,复议机关已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大埔县公安局作出的埔公(西)行罚决字〔2016〕第 00014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人称:大埔县公安局西河派出所认定申请人2016年 6 月 20 日将砖块丢入李某美屋内,损坏李某美大厅瓷砖二块,损失80 元;用拳头殴打李某美; 2016 年 6 月 21 日锯断李某美种在西河镇北塘村百叶其住家旁赖书聪土地上的一株白肉蜜柚。 于 2016 年 11 月 8 日作出埔公(西)行罚决字 [2016] 第 00014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申请人处于行政2 拘留 7 日,罚款 500 元的行政处罚。一、埔公(西)行罚决字[2016] 第 00014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李某美先侵占申请人的自留地用于打水泥门坪、乡、村政府工作人员多次调解后口头作出“维持现状、 李某美不得围砌围墙”的决定。但李某美擅自违反,又将砖头围砌堵在申请人通行的路上,这是发生纠纷的根本原因。 申请人及其丈夫丢砖块是排除妨害的正当行为,只是申请人被李某美用锄头柄打伤后,接着才有申请人“2016 年 6 月 20 日将砖块丢入李某美屋内,损坏李某美大厅瓷砖二块”的事情,才有把砖块丢入李某美厅子里的不当行为,至于申请人锯断白肉蜜柚一株,是因为赖书聪于2013 年已将其该快土地转让给了申请人, 申请人多次口头叫李某美要将蜜柚移走,而李某美一直强占别人土地拒不移走, 导致申请人动手锯断蜜柚, 此事也是李某美有过错在先。二、行政处罚显失公证。申请人也被李某美用锄头柄打伤,而却未给予李某美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也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 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 ”大埔县公安局对于民间纠纷不加调解,一边倒的处罚,势必加大矛盾。三、行政处罚程序违法, 剥夺了申请人陈述和申辩及听证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