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编 ) 例:1992 年修正的《专利法》对专利权的恢复未作出任何规定,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在诉讼中提出“恢复专利权的行为属于合法的自由裁量行为”。被告观点是否成立?(2003/4/7/ 案例)被告在诉讼中提出“恢复专利权的行为属于合法的自由裁量行为”的观点(说法、主张)不成立(1 分)。因为按照依法行政原则中职权法定的要求,行政行为必须有明确的法律授权。 由于法律对被告没有恢复专利权的授权,所以其行为不属于合法的行政自由裁量行为(1 分)。例 1: (2006/4/5/ 论述)①国务院通知,禁止地方政府审批变相对外融资举债的“固定回报”项目。②某港资企业与某市自来水公司签订合作合同,某市政府予以批准,并制定规章,对港商承诺固定回报。③某市政府废止规章,没有“充分协商”、“妥善处理”该市政府的行为是违法的, 从根本上说违背了诚信政府的基本品质与对公民信赖利益的保护。 港商之所以在合作项目中注入巨资,有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相信政府,因为该项目经过各级政府和主管部门同意,手续齐全、程序合法。市政府还专门制定了《污水处理专营管理办法》。应该说,港商对政府文件和当事人之间签署的合作合同的合法性深信不疑。制定和撤销、废止行政规章是政府的法定职权。特别是当市政府发现自己制定的规章与国家法律、 法规不一致时, 出于国家法制统一和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废止已经生效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但是,必须看到, 废止文件不单是政府一家的事情, 而是涉及千家万户的大事, 必须遵照依法行政和合法信赖利益保护原则谨慎定夺, 而不能仗着政府权大, 或者一切个人利益必须让位于公共利益的老思路任意妄为。表面上看,本案市政府是在贯彻上级指示,严格依法行政,纠正不当文件。而实际上,该行为已经侵犯了相对人的信赖利益。首先,该项目是否属于国务院政策明令禁止要求妥善处理的事项并不清楚; 其次,即使《污水处理专营管理办法》违反了国务院的规定,属于必须废除的文件,责任也完全在政府本身,而不是毫无过错的投资人。第三,即使该文件确属需要废止的违法不当文件,也要经过正当程序, 依法补偿信赖利益道受损失的投资商,而不能置投资人的合理期待与信赖利益于不顾,随意“废止”自己制定发布的文件,更不能未经对方同意, 单方面撕毁合作合同。如果政府为了“依法行政”, 废止已经生效的文件, 执意收回自已的承诺,改变原来的行政行为, 那么,就必须证明这种做法所获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