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快速检测省食品检验检测院相关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五十条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可以采用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快速检测方法对食品进行初步筛查;对初步筛查结果表明可能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条第三款的规定进行检验
初步筛查结果不得作为执法依据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条第三款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执法工作中需要对食品进行检验的,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并支付相关费用
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可以依法进行复检
3、《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71号)第三十条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人员可以使用经认定的食品安全快速检测技术进行快速检测,及时发现和筛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要求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
使用现场快速检测技术发现和筛查的结果不得直接作为执法依据
对初步筛查结果表明可能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要求的食品,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检验
快速检测结果表明可能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要求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食品安全保障措施
4、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43号)第四十五条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可以采用《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认定的快速检测方法对食品进行初步筛查;对初步筛查结果表明可能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条第三款的规定进行检验
初步筛查结果不得作为执法依据
5、食品抽样检验工作制度(工商食字[2009]176号附件)四、认真开展快速检测工作,依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十一)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应当对消费者申(投)诉、举报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