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快速检测省食品检验检测院相关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五十条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可以采用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快速检测方法对食品进行初步筛查;对初步筛查结果表明可能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条第三款的规定进行检验。初步筛查结果不得作为执法依据。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条第三款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执法工作中需要对食品进行检验的,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并支付相关费用。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可以依法进行复检。3、《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71号)第三十条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人员可以使用经认定的食品安全快速检测技术进行快速检测,及时发现和筛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要求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使用现场快速检测技术发现和筛查的结果不得直接作为执法依据。对初步筛查结果表明可能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要求的食品,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检验。快速检测结果表明可能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要求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食品安全保障措施。4、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43号)第四十五条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可以采用《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认定的快速检测方法对食品进行初步筛查;对初步筛查结果表明可能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条第三款的规定进行检验。初步筛查结果不得作为执法依据。5、食品抽样检验工作制度(工商食字[2009]176号附件)四、认真开展快速检测工作,依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十一)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应当对消费者申(投)诉、举报多的食品,采用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快速检测方法对食品进行初步筛查。初步筛查结果不得作为执法依据。(十二)实施快速检测发现可能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当将食品样本送符合法定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检验,并依据检验结果进行处理。食品经营者应当在检验机构未出具检验结果之前,根据实际情况自行采取食品安全的保障措施。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要求1、关于印发全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执法基本装备标准(2011-2015年)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11〕36号)对执法取证工具、快检装备做了明确要求2、关于印发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检验机构技术装备基本标准和现场快速检测设备配备基本标准的通知(国食药监食[2011]130号)明确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现场快速检测设备配备基本标准3、关于印发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快速检测方法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食药监食[2011]294号)为规范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执法过程中快速检测方法的使用,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快速检测方法的管理,确保快速检测工作的科学、公正和有效。。。。。4、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执法基本装备配备指导标准的通知食药监财〔2014〕204号)(1)配备原则——满足基本监管需要。根据《国家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体系“十二五”规划》关于实施装备配备标准化建设的要求,按照满足食品(生产、流通、消费环节)、药品日常监管以及应急处置基本需要的原则确定装备配备种类和数量。——分级分类配置。按省、地(市)、县、乡镇(街道)四级机构分别进行配置。根据装备用途,分为基本装备、取证工具、快速检测和应急处置等4类装备。根据装备特点和使用频率,按每个机构、每个小组或每个人为单位进行配置。——注重向基层倾斜。考虑乡镇(街道)设立派出机构的实际情况,《标准》突出了乡镇(街道)机构的执法装备,重点配备执法交通、取证、快检等装备,提高基层一线执法和应急处置能力。——突出共享使用。对食品、药品监督执法能够共享的装备以及日常执法和应急处置能够共享的装备不分别列出,提高装备使用效率。如执法车辆、照相机、摄像机等。(2)装备配备的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