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1 / 9 论我国《侵权责任法》上的死亡赔偿制度丁海俊【摘要】我国《侵权责任法》所确立的死亡赔偿在性质上是对死者近亲属或被扶养人的财产损失补偿和精神抚慰,赔偿项目包括死亡赔偿金( 物质性损害赔偿 ) 、抚慰金 ( 精神损害赔偿 )和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标准是参考死者生前的收入和被扶养人的扶养费
一、侵权死亡赔偿的性质死亡赔偿的性质,是指死亡赔偿究竟是对谁作出何种损害赔偿,关系到死亡赔偿的赔偿项目的选择、死亡赔偿计算标准的设置以及死亡赔偿请求权主体的确定等
( 一) 世界各国的学说与立法例学界在死亡赔偿性质上存在精神抚慰说和“逸失利益”赔偿说两种观点
世界各国法律多数学说和立法例认为,死亡赔偿绝非对死者的财产损害的赔偿,而是对与受害死者有关的一些亲属的赔偿
精神抚慰说该说认为,死亡赔偿金就是对致人死亡所造成的精神痛苦的损害赔偿,即视之为笼统意义上的生命权赔偿金
也有人视之为抚慰金,并认为该种抚慰金在现实上不仅具有对精神上、肉体上痛苦的抚慰功能,而且承担着缓和具体证明损害的困难和提高损害赔偿总额等各种各样的功能
“逸失利益”赔偿说该说认为,死亡赔偿金就是一种对“逸失利益”的补偿
此种损失有两个部分组成:一部分是被扶养人生活费,另一部分是应当取得但由于死者提前死亡未取得的遗产损失
也有学者认为,死亡赔偿金仅是一种对“逸失利益”的补偿
基于此,学界又有扶养丧失说和继承丧失说两种学说
(1) 扶养丧失说该说认为,由于侵权人的行为断绝了死亡赔偿金请求权人扶养费用的来源,因此侵权人赔偿的内容为支付死者生前扶养人的生活费
按照扶养丧失说,赔偿义务人赔偿的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2 / 9 范围就是被扶养人在受害人生前从其收入中获得自己的扶养费的份额
至于因受害人的死亡而导致对受害人享有法定继承权的那些人从受害人处所继承财产减少的损失,则不属于赔偿之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