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房地产居间合同《合同法》颁布后 , “居间合同 ”已与其它托付合同、行纪合同等一并被单列出来,成为一个独立得合同类型, “居间人 ”得概念因而也成为了一个新得亮点 .纵观现今社会上各种居间关系,如房地产中介、期货、保险、婚姻、业务等等,其居间种类多而且各有特色和要求,但现行《合同法》中规定得居间条款仅仅为四条,规定得过于笼统和简单 ,远远未能跟上我国现时期居间活动得进展.因此国家立法部门确有必要重新审视上述复杂而众多得居间市场,制订相关得实施细则,以填补居间关系在法律上得不足.房地产业是国家得基础性产业,房地产业得景气与否妨碍到一个国家得国民经济其他产业得兴衰,而作为与房地产业有着紧密联系得房地产中介行业,其重要性从中也可见一斑.本文结合法律规定得居间合同以及我国房地产中介活动方面作些探讨. 一、房地产居间合同得定义及相关咨询题(一)房地产居间合同得定义依照《合同法》第424 条规定: “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托付人报告订立合同得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得媒介服务,托付人支付酬劳得合同. ”相应地亦可将房地产居间合同定义为:“房地产居间合同是房地产居间人为托付人在房地产转让、抵押、租赁等活动中提供订立合同得信息、 咨询或提供代理或策划得服务,托付人支付酬劳得合同,又称为 ”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广义上讲 ,房地产中介服务包括房地产咨询、房地产价格评估、房地产经纪等活动;狭义上讲 ,房地产中介服务多指房地产经纪,即房地产咨询、提供房地产信息及代理房屋买卖、租赁这三类活动 .wwwm 本文所述之房地产居间合同正是以狭义讲为主进行论述得. (二)相关咨询题1、居间合同得分类依照《合同法》 424 条规定得居间合同定义,居间行为是分为报告居间和媒介居间两种形式存在得 .所谓报告居间,是指居间人受托付人得托付,为其查找合乎要求得第三人,从而为合同得订立制造机会;所谓媒介居间,是指介绍双方当事人即托付人和第三人订立合同,即居间人作为中间人来往于托付人与第三人之间,促使双方订立合同.实践中普遍存在得,除了上述两种形式外 ,还有一种是报告与媒介居间两者相结合得形式,可统称为媒介居间.报告是媒介得必要前提 ,媒介是报告得承接结果. 《合同法》仅是以定义得方式列明两种形式,并未能明文指出居间合同得分类,这就使得居间合同得法律适用方面存在一定得障碍.比如讲报告居间属代理性质得行为,居间人应严格受托付人得托付内容约束,并应极尽忠诚义务为托付人寻求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