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大学继续教育学院(网教部)//本科毕业论文 //(201103)批次说明:批次填写论文写作的批次第 1 页 共 6 页论 继 承 法 律 关 系 主 体一、对继承法律关系主体的界定(一)继承法律关系的概念在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中,作为准入资格的制度,法律关系主体是首先要关注的,其意指权利和义务的承担者
因为“契约关系是市场经济的意志自由的载体
只有交换主体拥有对自己的行为进行选择的自由,并且能够自由表达自己的交换意愿,成为相互离异的独立的主体,商品交换才能得以发生
”[1] 法律主体主要有自然人、法人
自然人是指基于自然规律出生的处于自然状态的人
自然人要获得法律准人资格,必须具备两个能力即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自然人的权利能力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自然人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的,是一种可能性权利,要将权利由可能转变成现实,必须要由自然人的行为
《民法通则》将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大段
法人是与自然人相对应的民事主体
《民法通则》第36 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从证据学角度上讲,一个单位要认定为企业法人必须提供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执照上注明了该法人的名称、场所、法人代表、经营范围、成立时间等法人重要事项,是法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定判断依据
继承法律关系属于民法的范畴
在民法中 , 民事法律关系是指由民法调整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换句话说, 当社会关系被民法调整时, 便形成一种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 , 而这种权利和义务又是受国家强制力保障实现的, 从而形成了拘束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