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论 述 英 美 法 系 与 大 陆 法 系 各 自 的 特 征 及 区 别 》[摘要]: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是近现代最重要的两大法系。英国法是英美法系的母法, 英美法中许多重要的概念、原则和制度都产生于英国。英国法的一个重要的特色是以判例法为主要法律渊源。英国法在宪法和其他部门法方面都有很多独特的制度,对其他英美法系国家,甚至非英美法系国家的相关制度都产生了重要影响。美国法是在继承英国法的基础上形成的,并根据自己的国情和理念有所创新。美国继承了英国普通法、衡平法和制定法的表现形式,但在内容上已有很大的发展,尤其是制定法,不仅数量多、地位高,而且由于联邦制国家结构形式而划分为联邦和州两个层次。 美国法在宪法、 商法、行政法、司法制度等领域有许多建树,对其他国家的法制发展很有影响力。法、德、日三国是大陆法系的重要代表,法国是大陆法系的母法,它继承了罗马法的传统,法律渊源以成文法为主。 《法国民法典》在法国法律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它所确认的无限私有、契约自治、过失责任等原则奠定了19 世纪民法的基础。此外,法国法的“六法”结构体系、法典编撰理念和技术以及人权保障、行政法院、诉讼等方面的制度都对大陆法系国家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德国法是大陆法系的另一面旗帜, 也是在继承罗马法的基础上建立的。与法国法不同的是,德国法中包含的日耳曼因素更多,而且更注重社会利益的维护,以《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德国法典结构更加严谨概念更加准确,对20 世纪大陆法系各国法制的影响更大。[正文]:一.英美法系特征英美法系, 又称普通法法系或者海洋法系。是指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它首先产生于英国,后扩大到曾经是英国殖民地、附属国的许多国家和地区,包括美国、加拿大、印度、巴基斯坦、孟加拉、马来西亚、新加坡、韩国以及非洲的个别国家和地区。到 18 世纪至 19 世纪时,随着英国殖民地的扩张,英国法被传入这些国家和地区,英美法系终于发展成为世界主要法系之一。它们在法律分类、宪法形式、法院权力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别。英美法系的主要特点是注重法典的延续性,以判例法(简单解释判例法就是以前怎么判,现在还是怎么判)为主要形式。(1)司法体系法院组织: 1.英国:上议院是实际上的最高法院。2.美国:双轨制的法院组织。美国有两套法院组织系统:联邦法院组织系统与州法院组织系统。(2)法律的形式:在法律的形式上,判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