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合同法对违约责任制度的完善摘要:我国合同法在吸收以前立法合理规定的基础上,充分借鉴了国外的有益经验,在归责原则上采取了严格责任原则,违约责任的方式上强调继续及行,时违约金的性质主张以补偿为主、惩罚为辅,在损害赔偿的范围上规定了包括可得利益的损失,并规定了违约责任和便权责任的竟合、预期违约制度等,从而完善了我国的违约责任制度
关键词:合同法;违约责任制度;归责原则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所应承担的责任
违约责任制度作为合同法中最重要的一项制度,历来为立法所重视
我国原《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 、《涉外经济合同法》都对违约责任作了规定,但这些规定在内容上存在矛盾、重复、陈旧、过于简单的弊端,已远远不能适应新形势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在吸收以前立法合理规定的基础上,充分借鉴了国外的有益经验,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违约责任制度,从而形成了一种既具有国际化、现代化的特点,又
具有中国特色的新的违约责任制度
一、 在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上采取了严格责任原则归责原则是确定行为人民事责任的根据和原则,是贯穿于整个民事责任制度并对责任规范起着统帅作用的立法指导方针
违约责任的认定, 必须遵循一定的归责原则
因此,正确规范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对于构造违约责任制度的内容具有决定性的作用
原《经济合同法》 、《涉外经济合同法》 、《技术合同法》对违约责任的规定,总的来说,都是实行过错责任原则,这给当事人的举证带来很多困难
因为,按照过错责任原则,不仅要求当事人一方有违约责任,而且在主观上要有过错
而过错作为一种主观的心理活动,是违约方实施违约行为时的心理状态,这种心理状态因其没有一个客观尺度来衡量,作为局外人是无法考究的,这就妨碍了受害方的举证,不利于追究违约方的责任,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所以,《合同法》在第107 条明确规定 :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