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资金的管理与监督,防止基金流失和冒领骗取养老金的现象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政发号)、《省社会保险基金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劳社工字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年度审验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实施,乡(镇)负责审验,县社会养老保险中心负责复核。 第三条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必须参加资格年审,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主动提交有关证明材料,配合做好信息采集。 第四条待遇领取资格年度审核合格,由乡(镇)政府报县社会养老保险中心按程序审批后及时续发养老金。待遇领取资格年度审核不合格者,应及时交县社会养老保险中心注销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条拒不参加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年审或者年审手续不全的,从当月起暂停其基础养老金发放,待年审合格后再续发。 第六条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年审实行如下方法: (一)领取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凭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到所在乡(镇)劳动保障站进行资格年审; (二)对长期卧病在床,行动不便的,凭医院证明或当地村(居)民委员会证明,由乡(镇)劳动保障站经办人员、村(居)委会协办员上门年审。 第七条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年审时仔细审查相关证件,采录养老金享受人员基本数据、近期相片(指纹)、居住地址、联系电话和监护人有关信息,并及时登录年度审验花名册。 第八条各乡(镇)劳动保障站、村(居)委会协办员在行政村(居委会)范围内以村民(居委会)小组为单位,对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人员名单在每年 6 月份和 12 月份分两次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 10 天。同时公布举报电话与监督电话,及时受理举报,并对举报情况及时处理。 第九条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年审中需要调查核实的问题,经办人员应及时报告,特别情况移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调查处理。 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第十条建立举报奖励制度,鼓舞社会各界人士投诉举报冒领、骗取养老金行为,有关机构和工作人员对举报人严格保密。 (一)对举报人的姓名、家庭住址及举报内容严格保密,并按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妥善保管有关举报材料及凭证; (二)严禁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单位和被举报人; (三)做好核实情况时的保密工作,不得泄露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