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标题】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 【发布部门】 公安部 【发文字号】公安部令第 112 号 【批准部门】 【批准日期】 【发布日期】2025、02、03 【实施日期】2025、02、03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类别】 公安综合规定 【文件代码】127097 *注:本篇法规已被:公安部关于修改部分部门规章得决定(2025)(发布日期:2025 年 01 月 14 日 实施日期:2025 年 01 月 14 日)修改公安部令(第 112 号)(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 8 篇 地方法规 71 篇 裁判文书 11 篇) 《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已经 2025 年 12 月 29 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公安部部长 孟建柱二○一○年二月三日 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法律规范公安机关对保安服务得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安部负责全国保安服务活动得监督管理工作。地方各级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得原则,对保安服务活动依法进行监督管理。(相关资料: 地方法规 2 篇) 第三条 省级公安机关负责下列保安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一)指导本省(自治区)公安机关对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保安员与保安服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二)核发、吊销保安服务公司得保安服务许可证、保安培训单位得保安培训许可证; (三)审核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得变更情况; (四)接受承担保安员枪支使用培训工作得人民警察院校、人民警察培训机构得备案; (五)依法进行其她保安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直辖市公安机关除行使省级公安机关得保安服务监督管理职能外,还可以直接受理设立保安服务公司或者保安培训单位得申请,核发保安员证,接受保安服务公司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提供保安服务得备案。(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 1 篇 地方法规 1 篇) 第四条 设区市得公安机关负责下列保安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一)受理、审核设立保安服务公司、保安培训单位得申请材料; (二)接受保安服务公司设立分公司与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保安服务活动,以及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得备案; (三)组织开展保安员考试,核发、吊销保安员证; (四)对保安服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五)依法进行其她保安服务监督管理工作。(相关资料: 地方法规 8 篇) 第五条 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下列保安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一)对保安服务活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