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复攀枝花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攀府函〔2008〕4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攀枝花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已经省政府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攀枝花市国土局《关于转发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对攀枝花市征地青苗及0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的通知》(攀国土发〔2002〕100号)同时废止
附件: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攀枝花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二○○八年四月三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攀枝花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08〕59号攀枝花市人民政府:你市《关于上报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请示》(攀府〔2007〕17号)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原则同意你市制订的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在征地补偿安置中,你市要本着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的原则,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时调整不适应的补偿标准并按程序报省政府审批
附件:攀枝花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二○○八年三月十日附件攀枝花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第一条根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做好失地无业农民安置工作的通知》(川委发〔2004〕1号)精神,依法实施土地征收,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特制订《攀枝花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第二条凡在攀枝花市辖区范围内因建设需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涉及的被征地单位及个人的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适用本《标准》
第三条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按实际调查数据补偿,具体补偿标准见《征收土地青苗补偿标准》(附件1)
第四条建筑物、构筑物的补偿按实际测量计算,其具体补偿标准见《建筑物补偿标准》(附件2)和《构筑物附属物补偿标准》(附件3)
第五条凡下列情况不予补偿:1.未经依法批准建设的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