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交通重点扶持物流基地和龙头企业评定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交通大物流建设,建立嘉兴市交通物流扶持机制,根据省、市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嘉兴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通过培育物流业内最具规模实力、能主导市场发展方向的重点物流基地和大型物流企业,充分发挥物流基地的集聚效应和龙头企业的示范效应,引领交通物流业的转型升级,促进交通大物流建设快速发展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位于嘉兴地区的物流基地和在嘉地区注册的运输企业
第二章评定标准第四条市级交通重点扶持物流基地和龙头企业评定标准细则详见附件一
第五条市级交通重点扶持物流基地和龙头企业评定标准根据全市交通物流业发展情况每两年进行修改补充一次,作为当年评选依据
第三章评定程序第六条在各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推荐的基础上,经市交通局资格预审,确定市级交通重点扶持物流基地和龙头企业初选名单
第七条被列为初选名单的物流基地和龙头企业向当地交通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审核后报市级交通主管部门
第八条由市交通主管部门组织相关人员成立评估小组,经材料审查、现场咨询和实地勘察,对申报的物流基地和龙头企业进行评估
第九条市交通主管部门根据评估小组意见,综合确定重点扶持物流基地和龙头企业名单,发文正式公布
第十条市级交通重点扶持物流基地和龙头企业评定每两年进行一次,对于达到评定标准的物流基地和龙头企业,继续列入重点扶持范畴,如未达到评定标准,将取消重点扶持资格
第四章评定资料第十一条申报单位需要提交交通重点扶持物流基地和龙头企业申报表,要求当地交通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并盖章
第十二条申报单位在参加重点扶持物流基地和龙头企业评选时,需要向市级交通主管部门提交申报书,内容包括申报单位基本情况、发展规划情况、物流项目建设情况、物流信息化建设情况等
申报书具体内容见附件二
第五章其他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嘉兴市交通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